芜湖市人才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13.06.07  浏览次数:4364次   来源:尚邦公考

    一、关于支持留学人员来皖创业的实施意见(摘录)

    二、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摘录)

    三、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

    四、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摘要)

    五、关于实施产业振兴千名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摘要)

    六、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摘要)

 

 

    一、关于支持留学人员来皖创业的实施意见(摘录)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创新企业,携带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或产品的,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对入选安徽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省级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套其他资金。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安徽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留学人员来皖创办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我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我省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同等条件下,对研究开发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企业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来皖创业留学人员申报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科技奖项。

    *支持留学回国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园区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基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引进或设立专业化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基金,支持留学人员来皖创业。

    *对加入外籍的来皖创业留学人员,根据其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实行签发多次往返的2-5年有效的F签证或居留许可优惠服务。为来皖创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办理 永jiu居留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受理、报批引进人才的 永jiu居留手续。

    *来皖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经审核后可在创业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有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在国外生育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子女回国,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可以落户的,随父母在当地落户。

    *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jian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推jian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居住地学生同等待遇,同等条件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

    *来皖创业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本地户籍的来皖创业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有条件的地方可把来皖创业留学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

    *外籍或取得海外 永jiu居留权的来皖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

    *来皖创业留学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我省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研发生产,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经认定,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职称、任职年限和论文数量等限制,可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二、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摘录)

    *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四)留学生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创业园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扶持留学人员开发的科技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享受市技术创新资金、孵化资金和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六)创业园企业,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凡属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开办第yi年,由创业园免费提供部分工作用房(博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工作用房;硕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用房),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租。第二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租;

    (八)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或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留学人员研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在科技创新的资金中安排5—20万元用于其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或在风险投资资金中安排20—100万元用于其贴息贷款;

    (九)留学人员在创业中做出特殊贡献,可申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创业奖”,单人奖励标准zui高为60万元人民币,并可参加国家、省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项目申报工作;

    (十)留学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岗位、学历、资历条件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聘任,由人事部门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

    *对进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给予下列优待:

    (一)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安排;

    (二)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任何费用;随归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按原身份给予安排工作;

    (三)留学人员再次出国或者学习,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处理,并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持我国政府有效因私护照或外国护照,可随时出入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四)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企业所聘的外籍人员,企业可为其申报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三、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

    *对我市认定的领军人才在芜创新创业,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按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总额的1-2倍跟进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根据项目需要,提供100-1000平方米工作场所或相适应的厂房和150平方米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对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并达到约定目标的项目,工作场所和住房可优惠出售或奖励给领军人才;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2015年底前全额奖励给个人。2013年12月31日前,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zui长不超过5年。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年薪10万元以上的高层技术、高管人员,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县(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用于创新创业。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由财政奖励50万元,入选省“百人计划”的人才给予资助10万元。中介公司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按核定中介费的30%给予企业补贴。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的,按每人次1万元给予活动经费补助。

    四、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摘要)

    *本意见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六类人才:

    第1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2类:guo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guo家级专家学者;

    第3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部)级专家学者;

    第4类: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第5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海外人才;

    第6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重大发明专利、能形成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才。

    *对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驻芜单位)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安家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第1类人才80万元;

    (2)第2类人才50万元;

    (3)第3类人才20万元;

    (4)第4、5、6类人才,到企业(含民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工作的10万元,到科研院所、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5万元。

    安家费补助分三次补助到位,即初次聘用、一年后、二年后按2∶3∶5比例拨付到位。

    *对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驻芜单位)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生活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第1类人才8000元/月;

    (2)第2类人才5000元/月;

    (3)第3类人才2000元/月;

    (4)第4、5、6类人才,到企业工作的1000元/月,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给予生活补贴。

    “两院”院士生活补贴服务期内发放,其他人才生活补贴发放zui长不超过3年。

    *对我市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除省配给的启动资金外,市人才专项资金另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市人才专项资金按照每年2万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鼓励出站博士后留在芜湖工作,并享受安家补助、生活补贴等政策。

    *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申报guo家级、省级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单位),市人才专项资金每年给予guo家级示范基地(单位)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基地(单位)5万元奖励。对被列入guo家级、省级的重点引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按国家、省批准提供的引智项目经费按1∶1比例配套资助。

    *对引进人才配偶的就业问题,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解决,人社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优先入学。

    五、关于实施产业振兴千名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摘要)

    *从2010年开始,连续5年,在全市企业内选拔、培养1000名左右科技创新型人才并予以奖励。经评选认定,对入围“产业振兴千名人才计划”的人员,给予每人3万元的税后奖励,直接拨付到个人。并对当年获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另外每人一次性配套1万元,作为市政府特殊津贴予以奖励。

    六、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摘要)

    *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芜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芜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按房租额的50%给予资助。在芜湖设立的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芜湖创办企业的,给予公司注册资金50%、zui高200万元资助;属于芜湖市的,6年内保留其编制,保留期间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职级待遇安排。留学回国和民间科技人员来芜湖创办企业的,给予同等额度的资助。设立高校师生创业资金,鼓励高校教师、学生创业。

    *对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到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工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的,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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