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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执行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制度。大学生村官聘任期间必须在村工作,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乡镇及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大学生村官实行“村为主、乡为辅”工作制度,在村级工作闲暇时,可适当参与乡镇交办的其他工作。坚决杜绝乡镇截留大学生村官坐班、打杂等违背上级组织要求的行为发生。
二是严格执行大学生村官考勤制度。大学生村官每月5日前向县委组织部寄(报)送考勤表。请假3天以内的,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或分管书记审批;请假超过一周的,选聘生本人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由乡镇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特殊情况下来不及事前出具请假条的,必须先口头报经组织部同意,事后及时补上请假条,否则视为脱岗。脱岗、擅自离职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按照《聘任协议书》的要求,予以解聘。
三是严格执行大学生村官查岗制度。县委组织部采取随机走访、固定电话查岗等方式,定期、不定期了解选聘生在岗情况。大学生村官在查岗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除视为脱岗一次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恶劣的,记入本人档案。
四是严格执行大学生村官帮带制度。县委组织部建立“三级321”大学生村官帮带制度。三级,是指县(县委组织部)、乡(乡镇党委)、村(村、社区党组织)三级;321,即县委组织部部长、分管部长、农组办主任,乡镇党委分管书记、组织委员,村党组织书记,为大学生村官的帮带责任人,定期走访大学生村官,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工作开展,帮助大学生村官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学生村官为女性的,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还应确定1名女性班子成员为其帮带责任人。
五是实行选聘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大学生村官连续脱岗或擅自离职达15天以上,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没有发现或隐瞒不报的,按照规定追究选聘责任人的责任。大学生村官非法定假日期间出县的,不论时间长短,必须提前向县委组织部请假,并告知去向,否则视为擅自离职。大学生村官工作、学习、生活中涉及显著成绩、重大失误、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项,必须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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