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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代表接待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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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直接联系,更加广泛、及时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促进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主体。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

  二、接待对象。本届省人大代表和驻皖全国人大代表。

  三、接待时间。每月的10日全天。如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至其后第yi个工作日。代表参加接待日活动,应提前5日告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电话及传真:0551—63608305,电子邮箱:jydf2009@sohu.com),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统筹安排,并向主任会议成员提出接待建议。

  四、接待单位及人员。每个接待日由1名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与接待。

  五、接待场所。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三楼会议室。

  六、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提出约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提前7日向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出约见的人员及主要内容。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约见的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排,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副职)应接受约见。

  代表要求接待日安排约见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通知被约见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到省人大常委会代表接待室接受约见。

  代表要求在其他工作日约见的,被约见单位应于收到《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通知单》的3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反馈接受代表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接受约见的负责人名单,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通知人大代表约见。

  七、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处理。代表在接待日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任会议成员批转有关单位办理。意见建议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办理工作,在认真研究并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一般应在两周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人大代表并抄报接待人大代表的主任会议成员,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代表在其他工作日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提出的意见建议,不能当场答复的,有关单位一般应在两周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人大代表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代表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答复不满意的,可通过安徽人大网站“代表服务平台”以“代表问政”的方式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代表服务平台”进行重新交办。

  八、代表接待及约见情况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安徽人大网站“代表服务平台”上向代表发布。

  九、本制度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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