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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句习近平用典—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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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大大的话: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

  ——摘自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出自】

  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日亦不足矣。使周公知为政,则宜立学校之法于天下矣;不知立学校而徒能劳身以待天下之士,则不唯力有所不足,而势亦有所不得也。

  ——北宋·王安石《周公》

  【释义】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领导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熙宁变法”。针对北宋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王安石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缺少明确的“法度”。他不仅强调立法,而且强调立“善法”;指出要使法“善”,就必须实行改革。

  在《周公》一文中,王安石借评价西周初期杰出的政治家周公提出政见:“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里所说的"国",是指周朝时的诸侯国,为"天下"的一部分。他认为,周公辅政应将广设学校之法推行天下。如果不设立学校培养人才,而仅凭自己的"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招贤纳士,那么不仅能力不够,而且最终也是行不通的。

  "善法"之说语出《管子·任法》:"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虽各有侧重,但不论《管子》中的“守善法”还是王安石的"立善法",均顺应时势。

  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则。这就要求法律应该是对国家发展有益、对社会治理有益的,这样的法才是善法。对于一个国家,所谓的善法,首先应当是符合自己国情的法,不可能原样照搬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哪里有抽象的适用于所有社会的法呢?其次,它应当是以人为本的法,要能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它还应该是有利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的法,能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正确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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