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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策文】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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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策文】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

2014-12-02 15:24:07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0年01月13日 07 版)     作者:zui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谦

 

  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来,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社会矛盾增多,和谐社会建设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特别是近年来,局部的社会冲突呈多发态势。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社会冲突的引发或激化大多与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相关。因此,进一步深刻认识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责任重大,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一方面,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zui广。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行政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护,直接关系社会是否和谐。另一方面,行政权处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第yi线,具有“主动性、广泛性、自由裁量性”的特点, 因而存在更大的自我膨胀、扩张的倾向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则政令畅通、社会和谐;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任意而为、滥用权力,不仅容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引发社会矛盾和滋生腐败。因此,行政机关在承担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中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就可以逐步建立有效的社会资源整合机制,合理分配社会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的诚信友爱,激发社会的发展活力,并通过调节、矫治作用,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更好地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当前,实现依法行政,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建立健全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调整那些不符合依法执政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规定和惯例,比如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不得调解的规定、复议和上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等等。应从有利于保障公民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调整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立健全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新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包含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职权与职责统一等内涵。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甚至违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依法行政,首要的是严格依法办事。应以各种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相关人有参与行政活动的权利,真正在执法活动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民主的原则;完善听证、信息公开、意见陈述、诉求表达和监督等程序,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制度保障;完善执法程序的具体运行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便利;严格限制强制性程序的适用范围,引入协商、指导、建议等民主的、柔性的行政行为方式。
  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公诉制度。行政诉讼是一种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行政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它比其他国家权力更具有被滥用的可能,也更需要监督和制约。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共同行使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是一种理想的、实际可行的监督途径。但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在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原告资格等方面的限制过严,使实现“行政行为受监督”这一法治基本要求较为困难。因此,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力,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功能,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有助于弥补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缺乏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缺陷,有效地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赋予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与刑事公诉权不同,不具有排他性,即检察机关之外的行政相对人也拥有行政起诉权。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的根本意义在于:防止因没有适合主体起诉而导致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从世界范围看,不断放宽原告的起诉资格、扩大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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