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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策文】法院调解应处理好五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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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策文】法院调解应处理好五种关系

2014-11-17 09:14:04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1年10月12日 19 版)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 鲁为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手段,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调解具有及时、高效、灵活的特点,强调协商性、伦理性和乡土性,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不局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在情、理、法融合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存在的纠纷进行一并解决。调解的具体方法有很多,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但科学的调解工作方法应协调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处理好措施与效果的关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而了结案件,并不是调解的唯yi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双方充分、平等、自愿的沟通、协调,化解矛盾,修复已出现裂隙的人际关系,即在案结的同时,实现事了、人和。 
  二是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关系,做到情、理、法的深度融合。调解比判决更具有灵活性,法官在调解时,应综合考虑人的情感、社会规则以及当事人利益,实现刚性法律下的柔性处理,以更符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能让当事人更好地接受。调解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在法律框架下寻求纠纷的zui佳解决方案。
  三是处理好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关系,用当事人能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开展工作。调解固然是一个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但毕竟不同于审判,单纯使用法言法语并不利于调解的开展。做调解工作应与诉讼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换位思考,理解百姓难处,关注群众利益诉求,从其切身利益出发寻求问题的zui佳解决方案。在进行调解时,不能高高在上,应根据不同当事人的情况,选择易被当事人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语言进行。
  四是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保障调解公正的前提下,确保经济、效率。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有违公正的调解即便获得了当事人的接受,也背离了司法权的本质。但是,如果为了追求调解,而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也同样不符合调解制度的本意。好的调解,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完美结合。
  五是处理好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使调解方法具有良好的可推广性和复制性。法官的调解方法与本人个人情况有着很大的关系,科学的调解方法应摆脱个体色彩,将方法本身与调解规律相结合,并容易推广学习,提高法院系统的整体调解水平。这种调解方法根植于实践,却高于实践,具有学习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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