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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策文】互联网安全需要法治呵护(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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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策文】互联网安全需要法治呵护(论政)

2015-12-09 14:37:37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5年12月09日 18 版)     作者:钟宪章

 

 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政府管理互联网、网民使用互联网、企业运作互联网的主导性作用。 
  “这是zui好的时代,也是zui坏的时代。”这句话放在互联网安全领域里很贴切。从近几年公开报道的新闻来看,互联网安全已经成为挥之不去的阴霾。没有健全的法治呵护,互联网就不可能真正迎来zui好的时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法治化进程,让互联网沿着法治轨道发展,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政府管理互联网、网民使用互联网、企业运作互联网的主导性作用,在互联网安全保障中落实依法治国精神,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推进互联网法治化,首先要加强专门性法律的制定。原有相关立法在维护互联网安全方面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不足,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实现网络的综合治理,应当加快制定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这不仅能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而且还能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此外,为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使用网络,应加快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互联网法规。通过修订整合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建立起指导思想先进、法律原则明确、制度设计合理、执法机构健全、行政执法有力、司法审判公正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从根本上改善目前较为被动和分散的互联网安全治理立法状况,使得“依法治国”的理念在互联网领域得以落实和体现,进一步奠定互联网安全的基础法律制度。
  推进互联网法治化,重点是严格执法。对于互联网,未知远大于已知,我国网络执法的发现、取证、处置等能力相比依法治网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应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网络谣言、网络黑客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化互联网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要强化网络运营商、网站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加大网络运营主体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网络运营主体在网络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安定秩序。
  社会监督也是治理互联网安全的有效方式。社会监督是指无法定监管职能的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互联网安全存在有害信息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各个市场主体既是社会监督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监督的对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使互联网安全整治置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监督之中,可以降低互联网安全治理的成本、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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