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的条件和范围 为力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二、批准搜查 1、呈批:搜查前,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呈请搜查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拟搜查的范围,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搜查证》,并准备好《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法律文书。 3、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应当在《搜查笔录》中注明:①、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⑤、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三、实施搜查 1、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2、进行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并要求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在《搜查证》的附注部分注明向其宣布的时间并签名。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搜查证》上注明。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搜查。 四、制作《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侦查终结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搜查中拍摄的照片、视听资料存入诉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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