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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指导:反女性招聘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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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因感觉在应聘中受到性别歧视,女生黄蓉以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被侵犯为由,将招聘企业告上法庭。11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杭州新东方在招聘中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侵犯了黄蓉平等就业的权利,判决该校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中国青年报》11月17日)

  黄蓉的胜诉,为当下女性争取平等就业权利添了一个小小注脚。全社会就是要亮起反歧视的司法正义之剑,就是要让那些歧视女性的企业承担相关责任,不然,反就业歧视就会永远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而女性平等就业之路也注定不会平坦。

  不过,一起案例胜诉,并不意味着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就能有很大程度的缓解,也很难真正触动相应的社会风气、用人惯性乃至根深蒂固的制度偏好。毕竟,在当下女性就业方面存在着十分复杂的情形,完全靠司法判决,很难扭转这一局面。

  客观而言,近年来,在招聘过程中,尽管明显存在就业歧视的情形大为减少,但它仍以各种或隐或显的方式呈现。比如,女性简历虽然被接受但有时在某些机构的招聘中鲜有被翻看,女性进入面试的机会仍总体偏少,或者女性被以搭配男生的方式纳入视野,等等。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女性就业之路充满坎坷,也迫使不少女性只能以提高学历等方式增加博弈筹码。

  此外,女性在招聘中往往容易招致与工作无关的干扰,诸如“潜规则”等,而这些干扰反过来又给社会以诸多不良暗示。凡此种种,均有待于进一步廓清,以彻底改变就业上的不平等状况,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的发展机会。

  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女性不应该设立任何人为的门槛,确保就业“起点”的公平。即便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也该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不能以此为借口,随意扩大范围和边界。这应该成为一种职业伦理,一体遵行,而不能动辄找借口、讲条件。

  另一方面,有关方面也应深入研究女性教育与就业的关系,分类引导,从精细化角度、技术性层面,切实提高社会需求与人才供应的契合程度。相信在大数据时代,这样的就业引导应该有着极强的应用价值。

  比如,报道称,今年6~7月,全国妇联一项调查显示,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仅仅指出八成以上女大学生遇到过就业歧视,还远远不够,接下来,应该对这些情形进行具体调查分析并辨证施治,找到破解之法。惟其如此,才能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而不会流于情绪上的宣泄。

  说到底,一个社会的女性能不能平等就业,不仅仅关乎这一群体自身的权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应该将这一问题置于社会公平的范畴来观察,以更高远的视野、更强烈的责任感寻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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