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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6 23:55:02
来源:湖北日报2011年1月19日第13版 作者:省人民检察院 高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指出,政法机关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把政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当前政法工作的期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政法机关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对刑事案件侦查、审判活动、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刑罚执行、监管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活动(即职务犯罪侦查)进行监督的职责,要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抓手,积极谋划履行法律监督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路径,为湖北跨越式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认真履行对刑事案件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犯的轻微犯罪从轻处理,通过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风险评估、案件答疑说理等工作,及时发现并化解由刑事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
认真履行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切实树立“大稳定观”,充分发挥民事和行政检察调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要协助党和政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体系,对法院和行政机关在企业破产、征地拆迁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上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检调有效对接,及时化解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
认真履行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对违法减刑、假释、体罚被监管人员等问题开展同步监督和法律监督调查工作,避免“躲猫猫”等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和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现象的发生,防范由此引起的新的社会矛盾。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认真履行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湖北省委、省政府目前提出了构建中部重要战略支点等总体工作部署,与之伴随着提高医疗保障、扩大就业等大量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容易出现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现象和苗头,检察机关应发挥法律监督权在我国权力架构中的调节、分权制衡、救济等功能,除依法查处职务犯罪之外,通过向党和政府提出对策意见、向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以及建立健全检查机关与行政执法、执纪衔接机制,促进社会管理的廉洁、高效。
认真履行对刑事案件侦查、审判活动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协助有关机关做好特殊人群、组织的社会管理工作。其一,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办案方式;其二,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充分保护的同时,坚决打击“两新组织”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活动;其三,对利用网络、手机实施的窃取国家秘密、诈骗等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协助有关机关对“虚拟社会”实现有效的“现实管理”。
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应急处理机制。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按照依靠党委要主动、情势判断要清晰、情报信息要快捷、处理焦点要细致、把握中心要紧扣、适用法律要准确、综合措施要到位、把握刑事政策要严格、上下协作要紧密的要求,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检察机关要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己不正焉能正人”,要把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反贪、公诉等办案重点部门和政工、计财等管人、管钱实权部门加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决不护短。
围绕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日益增长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要及时发现并查处以罚代刑、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督促法院纠正涉及民生、影响稳定的错误裁判,督促相关机关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错误决定和做法,对执法活动背后的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处,决不手软。
扎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上减少执法不公不廉的现象发生。要注意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的苗头,通过专题讲座、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及时防微杜渐,要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办力度,建立行贿档案查询数据库,让有行贿劣迹的单位和个人无处遁形,帮助有关机关在政府采购、工程发包等工作中筑起“防火墙”,从而遏制行贿受贿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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