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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了《沈阳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解析
家庭暴力是困扰家庭及社会的一大问题,据统计,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尽管相关方面千方百计控制和缓解家庭暴力的发生,但在广大农村地区仍时有发生。而其中主要受害者则是妇女儿童。特别是一些妇女,在不堪家庭暴力折磨后选择离家出走,zui终却造成四处漂泊,无依无靠的惨状。
由此来说,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的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样本意义。而真要将这一规定落实到实处,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就硬件方面而言,所设立的庇护场所,不仅要准备好救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基本医疗设备、生活起居用品等,还要准备一些必要的心理调节设施和物品,并能确保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就软件方面而言,应尽可能在庇护场所内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心理、法律援助。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场所毕竟不是彻底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之策,只不过是为了避免让受害者遭遇次生伤害而采取的应急之举。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则需要有关部门的协助,不能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态,对这类事件保持中立态度,要根据相关法律对施暴人予以惩戒,还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真正的提高女性的地位,彻底解决家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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