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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具有以下特点:
1.使用范围广泛。为了维护政令一致,确保国家各级机关的管理工作步调统一并获取高效能,各机关对自己无权或无法决定与处理的问题,均应制发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防止各行其是,政出多门,从而影响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请示是属于要求领导机关予以回复的公文,具有强制回复的性质。请示要求批复,这是请示区别于报告的显著特点之一。
3.请示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无权或确实难以处理的问题与事项,不能超越职权请示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也不应请示自己经过努力能够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
请示的结构:
1.标题。写明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文种。
2.主送机关。
3.正文。写明制发请示的理由、请示事项,并在结尾处概括表明请示的具体要求,如要求批准、批复或者予以指示等。
4.发文机关名称与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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