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公共部门岂能出卖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12.06.27  浏览次数:4182次   来源:尚邦公考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公共部门岂能出卖个人信息

对政府工作人员而言,保守国家秘密是岗位要求,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同样是职业操守

日前,江西鹰潭一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灰色利益链浮出水面:在犯罪嫌疑人“黑土草莓”3月份的交易记录中,出售的个人信息竟有超过3/4是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其他提供个人信息的“上家”还包括银行、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而在公安机关近期的专项治理行动中,也有不少公职人员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这样的现象发人深省:理应成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港湾的职能部门,缘何屡屡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发源地”?
  现代社会,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旦泄露,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将造成巨大威胁。有关部门由于公共职能所系,掌握着公民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户籍、通信、出入境、住宿、车辆档案、图片图像等各个方面,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是一份沉甸甸的公共责任。
  令人遗憾的是,极少数公职人员却经不住利益诱惑,不惜利用工作便利和制度漏洞,将信息泄密当作自己的生财之道。究其原因,一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几无成本,悄然转手即能高价出售,巨大的利益空间激发了某些人的贪欲;二是我国缺少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职能部门对信息泄露的监管机制尚未健全,给这些人的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理应率先垂范。对公职人员而言,如果说保守国家秘密是岗位要求,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同样是职业操守。从观念上讲,必须加强教育,在公职人员中加固自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理念,像维护国家秘密那样呵护个人信息。从制度上讲,只有在政府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对工作人员收集、使用、披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全程监管,才能使“跑冒漏滴”无处藏身。源清则流净,根除而叶落,信息泄露的源头一旦堵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益链也便不斩自断。
  立足长远,无论对政府部门还是其他单位而言,法律仍然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入罪;日前,“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也已制定完成,进入报批程序。如何确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与违法侵犯之间的界定标准?如何明确其他个人、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这些都将随着立法进程的深入而不断清晰和完善。
  网络使社会越来越演变为“透明社会”,公民却不应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成为“透明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政府部门发挥领跑表率作用,企事业单位自觉依法行动,全体公民积极主动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立体保护伞,我们就能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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