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省第二人民医院资格复审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4  浏览次数:4161次   来源:尚邦公考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2014年公开招聘人员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度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34 号)规定及相关要求,并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格审查

  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根据应聘人员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5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测试人员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对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本次招聘的两个岗位通过笔试统考zui低分数的为2名应聘人员)发给专业测试通知书。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准考证号 岗位代码 笔试成绩
1 蔡华琼 302000604122 300196 72.5
2 洪乔军 302000604128 300197 88

  二、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方式

  专业测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根据岗位专业特点,本次招聘的300196、300197岗位采取结构化加专业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以及举止仪表、潜能等。面试时间每人15分钟。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评定和公布。

  (二)专业测试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4年7月26日(周六) 9:30开始。

  2.地点: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放疗中心(直线加速器房)

  地址:合肥市北二环砀山路1868号;

  乘车路线:25、121、139、145到七里塘站;157、159、682到省第二人民医院站。

  请考生按照《专业测试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到医院放疗中心三楼会议室报到,未按时参加专业测试报到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3.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顺序:按照专业岗位代码顺序进行。

  4.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须持专业测试通知书、统考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均为原件)参加专业测试。

  (三)考官构成

  根据招聘专业岗位,设立1个专业测试考官组,由5人组成,其中外聘考官3人。

  三、 成绩合成

  进入专业测试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提前设定专业测试zui低分数线为70分,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zui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应聘人员考试zui终成绩依据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百分制)确定,其中统考笔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统考笔试成绩÷1.2×0.4),专业测试成绩(面试)占60%。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应聘者考试zui终成绩在专业测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卫计委和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网站公布。

  四、考察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zui终成绩,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员。

  体检由省第二人民医院统一组织在其他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考察主要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五、签约聘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者,由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确定拟聘人员,在安徽省卫计委及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经省卫计委审查后,报省人社厅核准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期。应聘人员如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学历、学位等证书,按规定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

  专业测试工作严格执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省人社厅和省卫计委的指导监督下,由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按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省卫计委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咨询电话:0551-64286070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人力资源部;

  监督电话:0551-62998097 安徽省卫计委纪检监察室;

  0551-62998020 安徽省卫计委人事处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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