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考试中重要知识点无因管理
发布时间:2013.01.11  浏览次数:7866次   来源:尚邦公考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是考试中的难点内容,本文中,安徽省委党校公考培训中心对无因管理难点进行了解析,供广大考生参考。

    第yi,不得进行无因管理的事务。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主要有:

  (1)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例如帮助别人打架不为无因管理,相反帮助别人打架应构成侵权行为。

  (2) 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例如,代人招待客人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

  (3)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例如,保密义务不发生无因管理的问题。

  (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例如结婚行为不存在无因管理。

  (5)慈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慈善行为要体现赠与人的意志。

  第二,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2)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之要求;

  (3)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4)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第三,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区别。无因管理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之债一旦成立,管理人只能向本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不针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则不为无因管理的问题,而为见义勇为的问题。见义勇为在主观上也是他人的利益,依据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遭受人身伤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只能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见义勇为首先由侵权人赔偿,同时由见义勇为基金予以奖励,只有在无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受益人才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注意此处不是赔偿,仅为适当补偿。

  第四,无因管理与临时监护的区别。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的事务,其目的在于倡导一种帮助别人的风气,监护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无因管理中管理人造成本人损害的,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付赔偿责任,一般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监护的情况下,监护人应尽特别谨慎的注意义务,因监护不当造成被监护人人身伤害的,因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无因管理与帮工行为的区别。对无因管理的认定中,一般要求本人不在场,如果本人在场,他人管理本人的事务,则存在干涉之嫌。帮工行为一般本人在场,而且经本人同意,本人不同意的,视为拒绝帮工,之所以强调帮工行为在于该行为的无偿性,如果有偿则不为帮工,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区分无因管理和帮工行为的意义在于,在无因管理中,无因管理之债不以管理成功为要件,也不以本人的受益范围为限制,其目的在于张扬“不让好人吃亏”的伦理道德,但在帮工行为中,如果帮工人遭受第三人侵权,侵权人不能确定或者侵权人无赔偿能力,被帮工人只给予适当补偿,此外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遭受的损害被帮工人只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无因管理与道义行为的区别。无因管理是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原因,债是一种财产权,而道义行为不为债的原因,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甲之母重病在床,甲家中无其他人,邻居乙将甲母背到医院,该行为为道义行为,因为该行为中不存在财产因素。如果邻居乙打车将甲母送到医院或者为甲母治疗垫付住院费,则为无因管理,因为该行为中存在财产因素。

  第七,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无因管理为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在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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