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考试中重要知识点犯罪主体
发布时间:2013.01.06  浏览次数:7112次   来源:尚邦公考

                           公安考试中重要知识点犯罪主体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也是公安考试的高频考点。本文中,安徽省委党校公考培训中心对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主体的必背考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刑法第17 条第2 款: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毒。是8 种行为而不是8 种罪名

  ▲绑架中杀人拐卖妇女、儿童,奸淫妇女的,定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未成年案解释第10 条:刑法第269 条对已满14 不满16 岁的人不适用:

  ①15 岁的甲入室盗窃450 元,主人乙归,将乙打成轻伤:无罪;若17 岁,构成抢劫罪。

  ②269 条:牛刀小试题答案错,因为造成轻伤,无罪

  ③甲15 岁,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放火罪

④甲15 岁,明知决水会造成多人死亡,决水造成40 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决水罪

(二)特殊主体

  1、具体的犯罪

  ①脱逃罪的主体:被拘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②破坏监管秩序的主体只能是:罪犯

  ③411 条: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海关工作人员

  ④397 条: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⑤243 条: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一般

  ⑥254 条: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⑦165 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⑧166 条:为亲友非法谋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共犯和身份:身份和非身份犯的共犯

  1、国家工作人员与无业人员勾结共同占有公共财物的,都定贪污罪,无业人员也是贪污罪;公司企业人员与无业人员勾结构成共同犯罪的,都定职务侵占罪。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利用一方的身份构成共同犯罪的,按有身份的人定罪。

  2、两个人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公司企业人员,相互勾结的,按主犯的身份定罪。

  ▲甲是无业人员,乙是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两人勾结,利用乙的职务便利盗窃10 万元,又放火烧房,造成损失3000 元。两人都定职务侵占罪。故意损坏财物的起点是5000 元,构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3、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如果分不清主从犯,按重罪、按职务高的人定罪。

  ▲甲国有公司的会计,告诉乙,今晚我不锁门,你去把10 万元取回。乙照办后放火烧房子。甲乙贪污罪共犯;乙单独构成放火罪。

  (四)单位犯罪

  1、30 条: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31 条:处罚:双罚制是原则,单罚制是例外。

  3、名为单位犯罪,实为个人犯罪

  ①A 经批准开网吧(A 有限责任公司),A 组织他人淫秽表演,合法收入2 万元,非法收入200 万元,个人犯罪。

  ②注意下列情况:

  ▲单位犯罪中有多个自然人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单位犯罪中主观上有的是过失:229 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34条: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单位犯罪后单位主体消灭的,仅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4、单位犯罪的认定:以下是自然人犯罪:

  ▲为了犯罪而成立单位的。如:为了走私成立某贸易公司。注意多选的判断。

  ▲公司合法成立,但是以犯罪为主要业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违法利益个人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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