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考试中重要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
发布时间:2013.01.06  浏览次数:9165次   来源:尚邦公考

  公安考试中重要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也是公安考试中的高频考点。本文中,安徽省委党校公考培训中心对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背考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1、A 去山上打猎,开枪打野猪,结果打死一人:

  ①如果距离近或有人提示可能杀人而不顾及:放任,间接故意

  ②距离不近不远,如慎重些可避免后果: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

  ③距离远,大雾,看不清:意外事件

  2、追求A 犯罪结果,放任B 犯罪结果

  ①甲与关乙系不好,甲欲杀乙,乙识破,将有毒的食物给邻家小孩丙、丁吃,丙、丁死亡:

  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故意未遂,间接故意既遂。

  乙: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甲毒杀老鼠,小孩乙吃了有毒的诱饵死亡,甲没有处置好: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护士把小孩子翻过来,过半小时去看,小孩窒息死亡:过于自信

  1、结合分则考试:

  ▲责任事故类犯罪:都是过失、单位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

  ▲设置危险的人尽了特殊的防止义务:过失犯罪;不管不顾:放任,故意犯罪。

  3、结果发生后行为人的态度:如追侮莫及等悔恨的:过失心理;如毫不在乎:放任心理。

  ▲某捕猎高手,捕获的猛兽养在家中,某日出门忘记了锁门,其邻居来家中,被猛兽咬成重伤。如何定罪?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应该知道该猛兽会产生危害,必须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保证有可能接触到猛兽的人的安全。

  4、犯罪人对结果的发生采取了自认为比较可靠的措施,但结果没有避免的,成立间接故意而不是犯罪过失。

  ▲为防止自己家的鱼塘的鱼被人偷,在鱼塘周围拉上电网,在电网周围又扎了竹子作的篱笆,上面用很明显的标志说明铁丝网有电,如果偷鱼触电身亡,概不负责。后来果然有人偷鱼被电死。是间接故意吗?行为人,虽然设置了告示,但并不能完全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对于不特定的人有危险性,是放任。

  (三)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

  1、甲认为嫖娼不构成犯罪,甲嫖幼女:构成嫖宿幼女罪(360 条)。

  ▲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

  2、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①对象错误:

  ②打击错误:

  ③因果关系错误:

  ▲欲犯A 罪,犯了A 罪:同一构成要件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内容,也不影响既遂:

  ①A 欲杀B,开枪,子弹打死B,重伤C: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A 欲杀B,开枪,B 无伤,B 身边的C 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

  ③A 欲杀B,夜里见有人走来,以为B,开枪,A 父C 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

  ④A 到商场欲偷手表,结果偷来了金项链:盗窃犯既遂。

  ※法定符合说:只要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既遂:

  ▲甲乙二人曾经同在武汉工作,关系不好,甲购买了些乙经常吃的药,换装成毒药,邮给乙。乙单位收发室的丙,私开邮件,窃取了药,吃药后死亡:甲故意杀人罪,既遂。

  ▲不同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抽象认识错误。

  1、欲犯A 罪,结果犯了B 罪:处理:原则上在主客观相统一时成立轻罪;有犯重罪的故意时成立重罪的未遂:

  ①A 发现军人B 拎一个包,欲偷其枪,结果包内仅有1000 元钱:定盗窃枪支罪未遂(127 条:盗窃枪支)。

  ②A 盗了B 的包,结果包内有枪支:定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

  ③A 为了杀B,对B 开枪,没有打中B,打坏了珍贵文物:故意杀人罪未遂。

  ④误把有人占有的财物当成遗忘物加以取得:侵占罪。

  ▲盗窃罪(264 条)重于(270 条的)侵占罪。

  ▲甲乘车发现司机座后有一个包(是司机的),甲以为包是乙的,乙下车忘记拿包了。甲拿走包:甲构成侵占罪。

  3、考察角度可能在区分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

  ▲母亲带孩子出去游泳,孩子下水,母亲与邻居聊天。邻居发现有一光头小孩落水,告知母亲,母亲说不是我家小孩,是邻居家的。这是事实认识错误;如果知道是自己家的小孩,但是素来对孩子不喜欢,以为不去救也没有法律责任,故没有救助,致使孩子死亡。这是法律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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