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考试中重要知识点继承权的丧失
发布时间:2012.12.31  浏览次数:7126次   来源:尚邦公考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未遂或者中止,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考虑继承人杀害的动机,而只要求继承人有杀害的故意。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杀害其他继承人有动机之要求,该动机必须是为争夺遗产,如因其他动机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故意也不丧失继承权。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注意,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使其陷于困境,对此应从两个方面理解:被遗弃人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继承人有能力或条件尽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如果继承人本身没有条件和能力进行扶养义务,则不构成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从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是虐待人确有悔改表现,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丧失继承权。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情况。
  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应由法院确认。继承权的丧失溯及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但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例题】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yi顺序继承?
  A乙  B丙  C丁  D戊
【难点辨析】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后继承人绝对不能享有继承权,即使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其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后,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其继承权自动恢复。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绝对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相对丧失的事由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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