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考试中重要知识点假释
发布时间:2012.12.31  浏览次数:7435次   来源:尚邦公考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判处无期、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限制:
  原判为有期徒刑的,执行1/2 以上;无期执行10 年以上;死缓减为有无期实际执行12 年以上。
  ③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④例外: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以上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注意】
  ▲甲故意伤害判8 年,抢劫判9 年,并罚15 年,可以假释。
  ▲罪犯甲2000 年犯A 罪,判有期徒刑3 年,缓刑5 年,2004 年时抢劫判8年:不是累犯,用3 年并8 年,8 年以上,11 年以下,适当确定。缓刑考验期内或考验期满后5 年内犯罪的,不存在累犯问题;缓刑犯无论发现漏罪,还是犯新罪都是限制加重原则。
  ▲假释:罪犯甲2000 年犯A 罪判6 年,2004 年假释,2005 年犯B 罪,判8年。不是累犯,是新罪,先减4 年后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是累犯;考验期满后5 年内犯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对比86 条和77 条的规定。
  ▲甲2000 年故意犯A 罪判6 年,2004 年时假释,2005 年犯B 罪判8 年。2009年时发现B 罪,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若上例中2007 时发现漏罪B 判8 年;不存在并罚问题,因为发现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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