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12  浏览次数:15564次   来源:尚邦公考
安庆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实施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0年执行《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61号),补发2010年1—6月份的工资(生活)性补贴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市属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二)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属其他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不高于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以规范后上年度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上限按照不高于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清理核查确定的津贴补贴水平、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基础上,核定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
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在“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范围内适当调控,调控的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xiu、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市政府直属及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年1月中旬前将所属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按单位类型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三月底前对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设

立基础津贴一个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50%-70%,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由单位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由各其他事业单位自主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本单位公开,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比例关系。其中,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控制在1.5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五、2011年度绩效工资水平的确定及经费保障

由于我市事业单位新一轮分类改革尚未进行,因此,市属其他事业单位2011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暂按2002年分类结果核定。其中,管理型和公益型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不高于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社会服务型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一倍确定;经营型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规范后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上限按照不高于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
市属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申报2011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时,原则上以所属各单位按照《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规定进行清理核查规范后的水平,作为主要参考依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以此作为核定依据。
市属各其他事业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填写《2011年度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申报确认表》、《2011年度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汇总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在实际执行中,市直各部门对于2011年度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其他事业单位,由单位申报并经审查核实后,补发核定的差额;对于2011年度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超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其他事业单位,视作2011年度绩效工资已经执行,不得重复执行。对上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经查实后,除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责任外,还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2011年度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在事业单位新一轮分类改革完成前,仍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绩效工资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
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原省、市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五)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参照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确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70%确定。
退休(职)人员执行上述退休(职)人员补贴后,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原省、市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含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员,原事业单位津贴比例高出30%,退休时按照皖人办发〔2007〕123号文件打折后暂作保留部分)停止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六)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七)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zui低岗位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考核确定。
(八)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九)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医、援外等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61号)精神预发的工资(生活)性补贴停止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七、经费保障、财务管理与严肃分配纪律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和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以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为上限,由市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对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在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内部分,由市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对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单位自行负担
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超过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补发2010年1-6月份的工资性(生活)补贴和2011年的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三)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其他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需要,建立清理结算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前,对市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结算。对超过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的单位,要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八、组织实施
(一)市属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所属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其他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四)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与兑现,按照2011年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与兑现按省、市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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