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警方扣押物品不应“有去无回”
发布时间:2015.10.20  浏览次数:4309次   来源:尚邦公考

25年前,潘新明的父亲潘泽黄被人举报倒卖文物,当地警方因此扣押了他家的100余件收藏品。之后的25年里,有关方面没有展开任何后续调查,潘泽黄的案件也未能坐实,于是,从前几年起,潘家父子开始尝试通过信访手段向公安局讨回这批被扣押的藏品。然而,当地的警方在信访答复意见书中表示:被扣藏品已经交给了当地博物馆保管。而就在潘新明疑惑是否该去博物馆讨回藏品的时候,当地公安局副局长又告诉记者:博物馆认为这批藏品不适合个人收藏,不会归还。

  潘新明的苦恼,绝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苦恼。这些年来,类似新闻并不少见,央视原电视节目主持人方宏进被扣120万元财产无法讨回,吉林商人被扣大量黄金历时十三年讨回……被警方扣押的物品、钱款有去无回,已经成为了许多被扣押物主的心病。在《物权法》已经施行八年的今天,这些物主的权益依然难以得到保障,这说明,扣押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到了不能不解决的地步。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又规定: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然而在本案中,当地警方用了几年时间,才明确了被扣藏品已移交博物馆的事实,对物品的来源去向管理并不规范,而且其移交过程明显缺少合法程序。公安机关按理说zui应带头守法,严格执法,但是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连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专项规章都无法严格落实,无疑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这些被扣物品有去无回的案例,也折射出了一种权力的傲慢。在之前提到的各个案例中,向警方讨要被扣财物的物主,无一例外都是无罪之身。换句话说,警方当时以犯罪嫌疑为由做出的扣押决定,早已失去了法理效力,警方对这些人,负有归还其被扣物品,弥补其损失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一些官员却抱有一种高高在上的官老爷习气,面对事主显得十分倨傲而蛮横,说不还就不还,不愿认真依法回应物主的合理诉求,这显然是与中央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精神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国家目标相违背的。

  毫无疑问,被警方扣押的物品不应有去无回,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执法机关在制度和理念两个层面做出改革。

  在制度上,各级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包括《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在内的法律规章,制定细致可操作的扣押物品登记保存制度,确保所有公安机关临时保管的钱物之去向,都有迹可循,而不至于因为缺少登记制度制造一笔又一笔糊涂账。同时,扣押不同于罚没,警方执行的仅仅是保管权,除非经过法院判决,否则没有权利对被扣财物进行处分,所以,类似把扣押物品移交博物馆这种违法处分扣押物品的事,也是必须彻底杜绝的一种行为。

  在通过制度治标的基础上,执法人员的理念也需要随着时代进步,由此方能治本。执法人员zui需要确立的就是尊重个人财产权的现代物权意识,在过去,因为立法和一些历史文化因素,我国基层人员一直较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随着《物权法》出台,执法人员作为手握权力者,自然需要率先培植物权意识,只有当每个人的财产权都受到充分尊重的时候,我们才能让这种有去无回的荒诞故事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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