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体检、考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2.20  浏览次数:5435次   来源:尚邦公考

皖人社明电〔2011〕225号

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2011年政法干警培养

体制改革招录体检、考察等工作的通知

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根据安徽省2011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招录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此次招录的体检、考察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面试工作结束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二、体检和考察工作的组织

    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体检、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各政法

    主管机关须制定体检、考察工作实施细则体检、考察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回避、监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切实做到职责分明、规范操作、组织有序。先进行体检后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因各种原因出现招录职位拟复试人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拟录取人选(其他职位)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进行一次。

三、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要求。

    (二)省直各政法主管机关应与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在体检工作开始前,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

    (三)体检前,省直各政法主管机关要认真核对考生资格,如有资格不符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考生应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统一使用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规定的表格)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须按照体检工作的规定和《体检须知》参加体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根据体检标准对考生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体检不合格者,由组织体检工作的招录机关及时以一定形式告知本人。

    五)《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以外,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其中,对视力(不包括人民警察职位)、血压两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这两个项目要求复检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视力、血压两个项目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六)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四、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考察工作应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提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四)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5.对报考省级机关的涉密等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有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五)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五、拟录取人选确定

    (一)体检、考察工作结束后,省直各政法主管机关须及时按规定确定拟录取人选,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法、程序等进行公示并办理拟录取人选入学的有关手续。

   (二)被录取人员报到入学和在校期间的管理,以及毕业后到定向招录单位的报到、录用、服务年限等事宜,按照招录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有关要求

    (一)省直各政法主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谋划、周密组织、规范运作,切实严明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发生。遇有重要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二)体检、考察工作务必于12月31日前完成,2012年1月10日前完成拟录取人选确定、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人选审核材料等工作,1月底前完成人选入学手续等工作。

 

附件:1.安徽省2011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招录体检、考察通知书(参考式样)

     2.体检须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11年12月16日

 

附件:下载.doc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布,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进行删除或修改。

尚邦公考

微信号:dxgwyedu

让学员带着“?”来,带着“!”踏上成“公”之路

立即关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