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超生开除”
发布时间:2015.03.27  浏览次数:3720次   来源:尚邦公考

325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等,将给予开除处分。

媒体将之概括为陕西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多生两个子女将被开除。而就在今年三八妇女节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刚刚举行发布会,明确用人单位无权开除生二胎员工。两者是不是矛盾了呢?

其实,关于计划生育的国家立法是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称《人口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人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前者责任更重。因此这次陕西规定多生两个子女将被开除,也只是细化了上位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的规定。

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并不是国家机关的普通企业,却狐假虎威、不适当地适用《人口法》,将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开除,不排除其中有的是借机侵犯劳动者权利。

所以,这次北京市二中院明确用人单位无权开除生二胎员工,一是因为普通企业职工并非《人口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普通企业的职工,即使违反计生政策,用人单位也只能做出纪律处分,而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纪律处分

对于超生产生的行政责任,普通公民支付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企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没有必要过多动用纪律处分,否则就是将行政责任混同于劳动责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江西、广东等省仍然按2001年的《人口法》,在地方条例中规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普通职工,企业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否合适?是否超出上位法《人口法》所规定的纪律处分的范围?按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这些地方规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擅自扩大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范围呢?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单独二孩政策之后,计生国策有了很大的调整空间,地方政府理当顺势而为。这次北京二中院明确用人单位无权开除生二胎员工,严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责任,用司法政策保障了劳动权这种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为计生政策的进一步调整提供了宽松的空间,这种司法智慧值得学习。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布,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进行删除或修改。

尚邦公考

微信号:dxgwyedu

让学员带着“?”来,带着“!”踏上成“公”之路

立即关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