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三支一扶考试法律常识:宪法关系的客体
发布时间:2014.04.25  浏览次数:5900次   来源:尚邦公考

    法律常识是“三支一扶”考试科目《综合知识》的内容之一,安徽省党校公考培训中心在此为大家整理《法律常识:宪法关系的客体》,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若有疑问可进入三支一扶备考交流群探讨【335190430

 

宪法关系的客体

    在宪法关系中,作为主体的公民与国家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与权力,而宪法赋予的权利与权力要得以现实化,还必须借助于宪法关系中客体的作用。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

从宪法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形式出发,结合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关理论,可以发现,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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