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三支一扶考试法律常识:行政主体的种类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次数:5034次   来源:尚邦公考

   行政主体的种类

 

    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①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机关之中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那一类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即可成为独立实施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组织,还包括并非行政机关,但又属于政府系列的行政机构。

    而行政法律主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凡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都可以被归入行政法律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等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它行使权力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这是它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zui大的区别。

    关于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在我国只有三类,分别是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zui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三者的区别

    “废止”与“撤销”的不同是:前者针对合法行为,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后者针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撤销的效力溯及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①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种属关系。

    ②抵抗权。对于一般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公定力原理,行政相对人不得抵抗,必须先行服从。而针对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权。

    ③请求权。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只能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的请求。

    ④确认权。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之后,有权机关不得撤销。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布,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进行删除或修改。

尚邦公考

微信号:dxgwyedu

让学员带着“?”来,带着“!”踏上成“公”之路

立即关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