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18  浏览次数:5823次   来源:尚邦公考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机制,保障我省广大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1.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不仅有利于激发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热情,激励现役士兵安心服役,而且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精心筹划部署,明确目标责任,完善配套政策,跟踪搞好服务。 

    2.明确职责分工。增补兵役机关为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推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对接平台,落实退役士兵就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负责了解、掌握本地区退役士兵基本情况和就业意愿,建立健全退役士兵人才库,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兵役机关负责做好退役士兵预备役登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和社会单位招录退役士兵的摸底、宣传、教育、推jian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积极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二、抓好教育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

    3.开展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及培训方式,免费参加1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在中央给予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省财政从省级安排的就业补助金中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待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zui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任务主要依托职业院校承担,培训经费直接划拨给承训单位。鼓励有培训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补贴。

    4.组织创业培训。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机构申请培训,免费接受创业培训,并可依托当地创业孵化机构进行创业孵化,提升创业意识和能力。

三、拓宽就业渠道,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充分就业机会

    5.依托重大发展战略扩大就业。结合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加快皖北发展、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建设,着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不断寻求新的就业增长点,扩大就业范围,切实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岗位。

    6.畅通渠道保障退役士兵就业。省级及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工勤技能岗位招聘人员时,拿出不少于2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资格的当年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和扶持开发项目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以及有关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各市、县要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鼓励农村籍退役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7.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对招收退役士兵20人以上或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聘退役士兵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属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相应免征增值税);达不到相应人数比例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退役士兵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良好环境

    8.放宽创业准入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和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领域,优先向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开放。除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生产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项目外,申请开办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待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增加经营范围,延长营业期限。

    9.放宽创业资本金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除1人有限公司和微型企业外,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超过部分可依法分期缴付。

    10.放宽微型企业经营场所要求。对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以住宅房屋申请登记注册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场所)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登记。

    11.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zui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退役士兵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退役士兵创办的微型企业,享受有关融资担保扶持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12.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殖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完善就业服务,建立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良性机制

    13.建立退役士兵信息共享机制。搭建融合退役士兵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培训需求和用工单位招录信息为一体的网上信息平台,跟踪掌握每一名退役士兵就业情况,做好针对性服务。各市、县要建立链接,并指定部门和人员开展数据采集、录入与更新、维护等工作。

    14.规范就业招聘流程。将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公共就业总体规划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每年12月至下年1月,各级民政部门及时采集返乡报到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建立退役士兵人才库;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各项准备。下年第yi季度,省军区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退役士兵就业招聘周”活动,各市、县结合实际,举办形式多样的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市不少于2场、县不少于1场),积极搭建平台,帮助退役士兵及早找到符合其能力特点的就业岗位。

    15.做好保险关系接续。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16.完善跟踪服务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为退役士兵开展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为退役士兵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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